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:柳芳(左)將錢包里的零錢還給失主
  據《成都商報》報道 10歲的小峰(化名)在公交車上撿到一個錢包,包中有491元現金。對於在農村長大的孩子而言,這不是一筆小數目,足以實現他眼下最大的願望———買一輛自行車。媽媽提出了一種解決辦法:找到失主,歸還錢包中的銀行卡、身份證等物品,但要求失主給孩子購買自行車。
  失主接到索酬電話
  14日清晨7時30分,成都一家三甲醫院的醫生李波被電話鈴聲吵醒。“你是李波嗎?是不是錢包丟了?”說話的人叫柳芳(化名),13日上午她與兒子乘坐309路公交車時,兒子在車上撿到一個黑色錢包。“有4張100元的,總共500元錢左右,還有3張銀行卡和1張飯卡。”錢包中的東西,李波準確地報了出來,柳芳也相信了李波是錢包的主人。
  李波提出願意拿出200元以示感謝,但柳芳要求李波給1000元錢,她要拿這筆錢給兩個孩子買自行車。李波沒有答應。上午9時32分,柳芳的兒子小峰也給李波打來電話,“叔叔,我和媽媽撿到錢包了,你必須給我買輛400多塊錢的自行車!”
  李波考慮後,在短信中告訴柳芳,他等會兒到溫江區去取錢包,要求錢包中的東西不能丟。柳芳很乾脆,回覆兩個字:保證。
  “他們為啥會有我的手機號?”李波擔心被敲詐,打電話求助記者。
  給孩子買了輛自行車
  14日下午,記者陪同李波來到溫江一建築工地旁的空地,柳芳與小峰正在這裡等他。柳芳說,她在錢包里找到一張單據,上面留有電話,於是打了過去,這樣才找到李波。
  當記者表明身份後,柳芳頓時激動起來,讓小峰交出手中的錢包。小峰雖有些不情願,但也很乾脆地把錢包遞到了李波的手中。“我給你買自行車!”接過錢包,李波拉著小峰往大街上走,攔下一輛出租車。“我要有自行車了!”一路上,小峰都很興奮。
  小峰看中了一輛價值300元的摺疊自行車,李波當即掏錢埋了單。坐在自行車上,小峰眼睛笑得眯成了一條縫。站在一旁的柳芳,眼圈有些紅。
  據瞭解,擁有一輛自行車,是小峰幾年來的心愿。小峰家在資中農村,步行上學需要1個小時左右。他家中除了父親在建築工地打工,沒有其他穩定的經濟來源。“上有兩個老人,小峰還有一個姐姐,在讀初中,我在家務農照顧娃娃,哪有錢買自行車啊!”柳芳說。她表示,今後孩子若是再撿到東西,一定會讓孩子歸還失主。“(失主)不感謝就不感謝,是別人的,就該還給別人!”
  法律層面的考量
  A面
  拾金不昧與拾金索酬 並不矛盾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109條規定:“拾得遺失物,應當返還權利人。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。”第112條規定:“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,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。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,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。”
  B面
  有償歸還和敲詐勒索一步之遙
  然而,我國《刑法》也有規定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。
  從法律的角度說,撿到的遺失物應當返還給失主,但索酬應不超過保管歸還所產生的費用。向失主索要較高的賠償費,輕者構成民法上的侵占,而遺失物價值較大時則構成侵占罪。
  (原標題:圖文:“叔叔,你必須給我買自行車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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